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 来源: 时间:2022-01-10 点击数:

 

关于印发《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一师校字〔2021118号)

 

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21年1223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与招投标行为,加强采购与招投标内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防控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采购与招投标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申请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学校采购审批程序和资金预算确认后才可实施。

第五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零星采购。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预算金额达到本办法规定校级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校领导审批后,由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统一组织与协调进行采购(招标),确定供应商(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再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应合同履行的具体过程管理。零星采购项目是指预算金额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校级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权限审批后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具体实施。

本办法所称“使用部门”,是指拟采购项目的使用部门或受益部门。所称“归口管理部门”,是指拟采购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预算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所称“相关职能部门”,是指对拟采购项目具有计划审批、投资控制、组织采购(招标)、资产管理、法律事务把控、监察督促等职能的部门,如财务处、审计处、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资产管理处、党委行政办公室(法律事务)、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等部门。

第六条 学校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校纪委书记、分管基建与后勤处的校领导担任。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党委行政办公室法律事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根据采购(招标)项目需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与有关人员可以列席领导小组会议;大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可以出席会议。对于基建与修缮项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与基建修缮工作小组可以召开联席会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厅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

(二)讨论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重大事项。

(三)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评审专家库”和“采购代理机构库”组成名单。

(五)审议学校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大型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等。

(六)对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异常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协调,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采购与招投标规章制度。

(二)拟定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三)负责学校达到校级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审核与集中采购(招标)实施工作。

(四)负责学校达到校级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项目的合同会签、审批、盖章等。

(五)负责提出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采购代理机构库”等的组建与调整方案。

(六)负责学校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信息维护和平台账号及操作权限的配置与管理。

(七)负责与政府采购(招标)管理部门、社会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协调处理采购(招标)投诉和质疑事宜。

(八)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九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采购(招标)项目的立项论证与报批,落实资金来源。

(二)编制采购需求(含技术要求与商务要求,工程项目还含设计施工图等)和采购实施初步计划(含经费预算、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文本主要条款等)。经费预算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需报审计处进行控制价的审核。

(三)起草采购(招标)文件(送审稿),经财务处、审计处、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大型项目需先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议),交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报党委行政办公室法律事务负责人、其他相关校领导审批。

(四)负责采购(招标)项目合同的洽谈与起草,合同(送审稿)交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报党委行政办公室法律事务负责人、相关校领导审批。

(五)负责采购与招标中的需求技术释疑。

(六)加强采购(招标)项目的计划性,提前论证,定期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相关工作按规定有序进行。

(七)负责采购(招标)合同履行的具体过程管理

(八)会同使用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采购(招标)项目的验收、资产登记、经费支付等。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财务处参与审批采购项目的立项与预算,负责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审查和采购项目支出管理,参与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前期考察、采购文件审定、大型项目验收等工作。

审计处负责对采购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按学校相关规定做好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核工作;工程类采购项目的预算、结算审核工作;参与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前期考察、采购文件审定、后期验收等工作。

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学校的采购活动提供法律咨询,防控法律风险,协调处理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法律事务。

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学校采购(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监督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校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抽取,选派采购(招标)监督人员,制止、纠正采购与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处理采购与招标中的投诉和举报;查处采购与招标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章 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符合省财政厅公布的当年度“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招标)。

第十二条  没有达到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符合下列校级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需实行学校内部集中采购:

(一)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货物项目。而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与耗材的项目,预算金额可以放宽至10万元及以上;使用横向科研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与耗材的项目,预算金额可以放宽至20万元及以上

(二)预算金额在8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而使用科研经费采购服务的项目,预算金额可以放宽至15万元及以上;使用横向科研经费采购服务的项目,预算金额可以放宽至30万元及以上。

(三)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四)学校资产对外租赁底价在10万元/年及以上的项目。

第十三条  单个采购项目中出现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之间交叉涵盖的,按预算比重大小归类到比重大的类别中。

第十四条 预算金额在上述校级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零星采购

第十五条  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 项目校内采购方式及采购(招标)文件审批权限:

(一)预算金额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含)、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货物5万元、服务8万元、工程10万元)以下项目,还需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预算金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50万元以下项目,经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还需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校领导审批。

(四)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项目,还需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签批。

(五)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含)项目,还需党委会审定、校长签批。

第四章 采购意向公开、立项、预算与需求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湘财购〔202018号)要求,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纳入电子卖场的采购项目无需公开采购意向的公开渠道为“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我校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网页同步公开。

学校采购使用部门原则上应于每年11月初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本部门下一年度采购计划及采购预算。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建立采购项目库,12月初提交财务处上报年度预算,且向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报备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采购意向季度公开制。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每个季度提前40向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提交下一季度的采购意向。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收到采购意向后5日内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因特殊原因未能按季度上报采购意向的,应尽早提交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十八条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学校相关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充分实现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包含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牵头与使用部门一起负责项目的立项申请以及采购需求和预算等的编制与报批。

审计处负责对项目预算金额进行审核。按照《湖南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湘财办〔202011号)要求,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项目预算按规定应送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以评审确定金额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控制价。

第二十条 编制的采购需求,包含拟采购的标的及其满足需要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标准、数量等,货物、服务、工程量清单,工程项目还含设计施工图等。商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有关规定,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可直接或者间接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不可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可以在编制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二十二条  采购实施计划,要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编制。

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采购(招标)文件(含采购需求与实施计划等)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和上级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编制与报批。

第五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二十四条  根据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金额大小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法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建立采购方式会商机制,项目采购方式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相关职能部门和校领导审批,或根据权限由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十五条  预算金额达到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采用适宜采购方式实行政府采购与招标。

预算金额在校级限额标准及以上、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统一组织与协调,应优先采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方式采购;经审批,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采购。

预算金额在校级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由归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零星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采购。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业务。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在电子卖场采购的,经审批,可采用线下其它方式采购。

二十六条  公开招标、电子卖场是学校集中采购应优先选取的采购方式,其他采购方式的选择,应符合规定的适用情形,考虑采购项目的特点和现实采购条件。

预算金额达到当年规定的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湘财购〔201714号)相关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批准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采购人)或由学校委托省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简称“电子卖场”)是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的互联网交易和监管平台。电子卖场包含直购、竞价和团购三种交易方式。

二十七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及其适用范围:

(一)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或没有合格的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竞争性磋商是指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五)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二十八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文件精神,学校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简易采购机制,可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以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购涉及“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首购产品”“消费扶贫产品”等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湖南省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认真做好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采购进口产品、小汽车、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应严格按程序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对于设备设施抢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突发、应急事件所涉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项目,根据估算价大小,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报分管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同意后直接采购,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涉密采购,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采购(招标)的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采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的具体操作规程、成交规则、争议处置等严格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 采用非电子卖场方式进行采购的工作程序为:

(一)受理采购(招标)申请

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受理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依据,含《论证登记表》、经审批的《立项审批表》、年度财务预算相关条目或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立项纪要等。

2.起草的项目采购(招标)文件(送审稿),包含采购需求(技术与商务要求等,货物、服务、工程量清单,工程项目含设计施工图等)和采购实施初步计划(控制价、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文本主要条款等)。大型项目需先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议。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情形的,另需提交《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情况登记表》。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3名及以上单数、与论证项目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进行论证,专家不能是本单位(部门)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3.经财务处、审计处、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的《采购方式与采购(招标)文件审批表》。

(二)审定采购(招标)文件

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采购(招标)文件进行审核、修改,报党委行政办公室法律事务负责人、相关校领导审批。

(三)发布采购(招标)信息

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如有)按相关规定发布采购(招标)公告信息,接受供应商(投标人)报名。发布公告信息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按相关政策在相应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方式采购的,学校邀请供应商时优先选用公告邀请方式;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以采用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学校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采用书面推荐时,学校推荐的供应商应当进行内部会商,并报学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存档备查。学校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独立推荐。

(四)发放采购(招标)文件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接受投标人报名时发放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从报名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名单中随机选择不少于3家的投标人(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投标人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投标人总数的两倍),并向其发放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接受供应商报名时发放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从报名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放谈判文件。谈判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谈判开始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从报名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提供询价通知书。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五)采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

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如有)会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采购(招标)文件的咨询和质疑,并进行答疑。如有必要,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参与采购供应商(投标人)对项目相关现场进行踏勘。

(六)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分专业组建“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与专业技术、具备相关资质、采购(招标)经验较丰富、工作认真负责公正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委派1名熟悉项目情况及评标业务的代表,和由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会同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从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相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公开招标的评委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学校到湖南省或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招标)的项目,其采购人代表(评委)的确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由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和纪委书记商议,从熟悉该项目情况及评标业务的候选人中产生;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项目的采购人代表(评委)的确定,还需报校长同意。

(七)接受响应(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或专家评审

接受供应商(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响应(投标)文件。按相关政策法规组织开标,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进行评标(评审、磋商、谈判等),推荐或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

其中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评审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达到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受理对评标(成交)结果的咨询和质疑

评标(评审)结果产生后,在相应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受理对评标(成交)结果的咨询和质疑。质疑需在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九)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向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达到省级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或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达到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湖南省或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招标);其它达到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未达到省级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由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会同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从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代理机构库中的代理机构应为6家以上,且均应具有良好的资质和信誉。采购代理机构库实行择优滚动管理。

第七章 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产登记、资料归档

第三十五条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采购(招标)成交后,需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项目特征、合同标的、定价机制和绩效目标,政府采购合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成本补偿合同、绩效激励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等多种类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在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拟签订的合同类型和文本格式,合理确定与供应商的权责关系。

第三十七条  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学校应当在30日内按照采购(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确定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洽谈、签订书面合同。

项目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洽谈与起草,填写《采购(招标)项目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送审稿)交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报党委行政办公室法律事务负责人、相关校领导审批。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合同标的的,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签署补充合同。

50万元及以上项目合同,由法人代表(校长)审定、签署;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50万元以下项目合同,由法人代表(校长)委托分管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校领导审定、签署。

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签订合同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履行的具体过程管理。如涉及合同内容变更,需按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报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

(一)项目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资产管理处协助,组织使用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和相关专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填写《采购(招标)项目验收登记表》,记录验收情况、整体评价与整改意见,参与验收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供应商(或施工方)进行整改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需签署审核意见,并盖部门公章予以确认。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派人参与验收。

(二)危险化学品、消防和特种设备项目验收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验收后,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对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质量不合格、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履约不诚信等行为的供应商,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报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纳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后,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相关手续办理后,财务处方可结算支付经费。

第四十一条 采购(招标)项目资料的归档:

(一)货物采购(招标)、服务采购(招标)资料的归档。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招标)工作结束后,由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将采购(招标)文件、评审过程的记录及其他相关文件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零星采购项目,资料收集立卷归档工作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二)工程采购(招标)资料的归档。工程类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招标)工作结束后,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整理项目采购与招标相关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一套移交基建与后勤处归口管理;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变更签证、项目验收、决算等相关资料由基建与后勤处管理。工程类零星采购项目,资料收集立卷归档工作由基建与后勤处负责。

(三)采购(招标)项目的档案资料,在项目全部完成后,按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移交档案馆,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招标)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工程类项目相关档案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四十二 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采购项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其采购需求、采购方式、评审规则进行审查。审查不通过的,相关部门应当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

四十三 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有充分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等。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 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等。

(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与标准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具有竞争性等。

(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某些特殊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等。

(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是否可行等。

四十四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五条 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予相应处理处分;是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触犯刑律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项目论证不科学、不充分,采购需求编制失误或修改不当,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对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四)评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小组成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不应透漏的情况的。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六)违规传递采购信息,收受贿赂,干扰评审,合同签订、履约管理、项目验收等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六条 项目投标人(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有围标、串标、行贿、诬告等恶性竞争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参与采购)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如已中标(成交),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或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不切实履行合同条款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3年内禁止其参加学校的采购与招投标业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项采购(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制定的采购与招标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与表格,应遵照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学校所属二级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予以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年第季度采购意向表

2.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采购(招标)项目前期申请表

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采购(招标)项目前期论证登记表

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项目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情况登记表

5.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采购(招标)项目立项审批表

6.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抽取登记表

7.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项目采购方式及采购(招标)文件审批表

8.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采购(招标)评审人员抽取登记表

9.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采购(招标)项目评审登记表

10.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采购(招标)项目合同审批表

1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采购(招标)项目合同内容变更审批表

12.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采购(招标)项目验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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