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7-12036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购〔2017〕14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 强化政府采购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13日
附件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的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申请审批。
第四条 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前,应报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
采购人应提交真实合法的申请材料,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并签署同意意见。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程序完备性以及材料完整性。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达到招标数额标准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适用情形,结合项目的需求特点,依法自行选定相应采购方式,禁止滥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责任。采购人内部业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标准,提出合理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采购人应当组织采购、财务、法制、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 ,根据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对拟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会商意见应当由相关部门(岗位)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并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资金额度、重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将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第二章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
第一节 邀请招标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八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邀请招标方式审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 预算批复文件(含项目年初部门预算、或者资金追加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单位内部会商意见;
(四)主管预算单位的审核同意意见。
第二节 竞争性谈判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应先予废标,发布废标公告。采购人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经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审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预算批复文件(含项目年初部门预算、或者资金追加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单位内部会商意见;
(四)主管预算单位的审核同意意见。
符合上述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废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三节 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二条 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单一来源论证,并出具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具体内容为: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专业人员应独立发表论证意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专业人员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论证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含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补充论证,补充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补充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拟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预算批复文件(含项目年初部门预算、或者资金追加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单位内部会商意见;
(四)主管预算单位的审核同意意见。
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情形,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情况;
(三)补充论证意见。有异议的,需提供专业人员补充论证意见及书面答复异议情况。
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情形,还应提供有关紧急情况的证明材料。
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情形,还应提供原中标合同的相关资料。
第四节 询 价
第十七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项目,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询价方式审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询价采购方式的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预算批复文件(含项目年初部门预算、或者资金追加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单位内部会商意见;
(四)主管预算单位的审核同意意见。
第五节 竞争性磋商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竞争性磋商方式审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竞争性磋商方式的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预算批复文件(含项目年初部门预算、或者资金追加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单位内部会商意见;
(四)主管预算单位的审核同意意见。
第三章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采购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按下列情形限时办结:
(一)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购人修改补充。办理日期以财政部门重新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过程中,采购人邀请供应商时优先选用公告邀请方式。公告邀请时,评审小组应当确定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磋商或询价,不得以不正当理由限制排斥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可以采用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采用书面推荐时,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应当进行内部会商,并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存档备查。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独立推荐。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及工作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财政部门不予审批,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审批职责。财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滥用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财购〔2014〕15号)有关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