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工作的通知
作者: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 来源: 时间:2022-01-10 点击数: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工作的通知
(湘财购〔2017〕18号)
省直各单位,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取及退还工作,加强对保证金的监督管理,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建立保证金目录清单。一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以及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二是按采购文件要求,采购人可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我省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目录清单(见附件1)将在湖南财政网、湖南政府采购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平台公布,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收取其他各类保证金及费用,严格禁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
二、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保证金收取标准和退还程序建立保证金收退流程,并按采购项目逐一建立保证金台账。
三、认真做好清查工作。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代理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保证金收取的标准和退还程序,对照保证金目录清单,认真做好本单位保证金收取退还自查清理工作,认真填写2017年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退情况表(附件2、3),并于2017年12月30日前报送我厅。
四、加强监督检查。我厅将把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工作作为以后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抽查保证金收取退还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代理机构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退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将处以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采购人不按照标准收取保证金以及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行为,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附件: 1、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目录清单
2、2017年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收退情况表
3、2017年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收退情况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27日